主题:“一带一路”规则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 史晓丽教授
与谈人:武汉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 许庆坤教授
时间:2024年11月30日
(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 史晓丽教授)
第四届惠园“一带一路”法治论坛专题一的讨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史晓丽教授主持,郑州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郭德香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静律师、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熊光清教授、天津财经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范笑迎副教授、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献宏律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孟梓歆助理研究员依次做主题发言。武汉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许庆坤教授作为与谈人进行了点评。
一、发言人:郭德香
(郑州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教授)
郑州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郭德香教授所作发言主题为《“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对国际经贸规则中原产地规则变革的因应》,以河南为切入点,探索国际经贸规则中原产地规则如何适应“一带一路”法治进程。她指出,在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中,原产地规则作为国际经贸中的关键,呈现出在变革中不断优化、在变革中更加便利的特征。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地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河南参与“一带一路”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政府和企业需要内外联动形成合力,积极顺应国际经贸规则中原产地规则变革趋势,及时适应规则变化,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田文静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文静律师所作发言主题为《“一带一路”基建项目争议解决》,旨在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探讨从事海外基建项目的中国企业经常面临的项目争议的破解之法。她指出,从事基建项目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两种主要模式在“一带一路”项目中体现出复杂的交易结构和合同安排,涉及不同合同机制的衔接闭合与权利义务的传导和转嫁机制,导致“一带一路”项目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较为复杂。田律师认为:“一带一路”基建项目争议通常涉及多份合同、多方当事人、跨法域法律问题以及大量技术和事实细节,因合同履行周期长、完工拖延损失巨大,采用多级争议解决机制并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尤为必要。“一带一路”项目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机会,但也带来复杂的法律挑战,需要企业、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
三、熊光清
(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教授)
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熊光清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及中国的因应策略》,他指出,经济全球化发展可分为开端、全球发展、有限度全球化和超级全球化四个阶段。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非直线性、非整体性和非全领域性的新特征,经济全球化进程会得到进一步推动。熊教授进一步认为,我国应冷静看待经济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立足自身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四、范笑迎
(天津财经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副教授)
天津财经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范笑迎副教授所作发言主题为《印太经济框架下的供应链网络安全合作:机制、特征及中国因应》,论述《IPEF供应链韧性协定》里供应链网络安全合作机制的形成背景、框架细节、网络安全标准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她指出,目前关于供应链网络安全、数字贸易网络安全的国际规范均较为缺乏,《IPEF供应链韧性协定》中的供应链网络安全机制成为各国应对数字贸易中的网络安全风险的可资借鉴的合作范式,但是也应当关注该机制可能成为对区域外国家的变相的贸易壁垒。对此,范笑迎副教授建议,我国应当评估《IPEF供应链韧性协定》中的供应链网络安全合作机制对全球数字贸易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对我国与印太国家间的数字贸易关系的影响。我国应当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国家在供应链网络安全规范与标准制定方面的合作,并依托WTO规则应对美国可能基于《IPEF供应链韧性协定》实施的具有贸易歧视性的供应链网络安全措施。
五、徐献宏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献宏律师发言主题为《代表中国企业应对“一带一路”项目争议案例分享:经验、反思与启发》,旨在经由涉外争议解决的具体案件,分析中国企业应对国际纠纷的对策。他指出,伴随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增多,风险和纠纷也随之增加,而我国存在企业缺乏准备和经验、法律服务产业链薄弱、企业对履约和争议解决规则不熟悉等问题。徐律师建议加强法律服务产业链的打通和深化、实现真正的国际化、扩大国际朋友圈,并加强涉外人才培养。通过以上措施,中国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国际纠纷,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孟梓歆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孟梓歆助理研究员所作发言主题为《“一带一路”与国家间争端解决(SSDS)机制》,旨在分析国家间争端解决在投资领域的动态发展和潜能。她提出,传统上国家间争端解决在国际法中被用来处理国家主权、战争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等问题。在投资领域,尽管国家间争端解决鲜少被使用,但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普遍存在于各国投资相关协定中。孟梓歆分析了国家间争端解决在条约解释、违反条约之诉及对具体措施和事实的宣告性判决方面的案例。她认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家间争端解决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可互为补充,以更好地保护中国企业利益。
与谈人:许庆坤
(武汉大学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教授)
与谈环节,许庆坤教授总结了几位发言人的主旨和核心观点,指出该专题中的发言内容广泛,既探讨了制度问题,也分析了实践问题;既有对宏观趋势的探究,也有对微观个案的反思;既有对经济合作制度的见解,也有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洞察。当前“一带一路”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相关的法学研究和具体实践也应提升到新层次。法律人的视野应该更加广博,不仅要仔细研读纸面的法律,而且深入探究行动中的法律。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系统集成的理念可发挥独到的功用。在对待国外的法律制度和问题时,比较法的知识不可或缺。学者有其特殊使命,法学思维至关重要;真正的法学研究不同于实践问题对策分析,而应深入到法律现象背后探究其深层次的内在规律。